加大监督力度应注重“五结合”
溪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会仁
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不仅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人大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为加大监督力度,我们在方式上努力抓好“五结合”: 一是审议与督办相结合。审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审议前首先要有重点地选择议题,抓重中之重,解决重要矛盾。本着“精一点、实一点”的原则,避免因议题内容过多、过散而使审议蜻蜓点水、流于形式。其次,要搞好调查研究。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要全面深入,既普遍调查,又专题座谈;既跑先进单位,又到后进地区;既听领导介绍,又走访基层群众;既听取口头反映,又查看相关“台帐”,真正占有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使审议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审议要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直言;对改进工作的建议,要良药对症。要使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抓好督办,这是强化监督力度的具体体现。抓好督办,就是要“军中无戏言”。常委会会议以后,对重要审议建议要及时送交“一府两院”限期办理。并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和检查反馈,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防止“雨过地皮湿”。 二是监督“事”与监督“人”相结合。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有对工作事项的监督权,同时对有关人员有“决定罢免或质询及撤销职务”的权利。目前,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事”与监督“人”相脱节的现象。其实“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是与“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分不开的,监督“一府两院”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实质上就是监督“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对人的监督。近年来,一些地方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开展工作评议,把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程序监督和刚性监督,工作绩效的监督和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种监督做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是一种较好的监督形式。这样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即能以事见人,就事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无益处。 三是常委会监督与代表监督相结合。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能,最主要的形式是通过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作出相关的决定、决议。这种监督形式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就整体而言,这样的监督涵盖面还有局限性。虽然目前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前,也都围绕议题开展调查,但其视野所及毕竟有限。而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即可有效地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时下,“代表代表,散会便了”,在少数地方不无存在。闭会期间如何执行好代表职务,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这正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活动,是充分发挥代表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这种来自基层的、通过代表视察检查反映出来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涵盖面之广、内容之丰富,是其他形式难以企及的,能收到“敲当面锣”、“下及时雨”的效果。 四是行使监督权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相结合。行使监督权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结合进行,是增强监督实效性的有效途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的、长远性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督促有关方面拿出举措,迅速解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可依法作出决定或决议,并要求被监督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对被监督机关来说,不是提示性、参考性,不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是监督的结果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必须坚决执行的。为确保决定或决议的有效实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跟踪督办,抓好检查反馈,确保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五是“软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相结合。平常,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的审议、视察或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通常称之为“软性”监督;对采取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监督形式,称之为“刚性”监督。前者的监督形式系普遍的、惯用的形式,而后者的监督形式则很少采用,甚至有的地方从未采用过,有时即使进行的“撤职”或“罢免”,也只是其在受法律惩罚后的“滞后”行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在不断完善原有监督方式的同时,必须将“软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结合起来,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针对实际情况,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该质询的质询,该罢免的罢免,从而让法律之剑“举得高,放得下”。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