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监督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2011年12月22日,在县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参加会议的169名代表,以无记名划票方式对县直63个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民主测评。这是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落实《监督法》以及省委3号文件中关于“切实加强对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既要对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也要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和“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结合评议结果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指示精神,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强化人大监督职能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桓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民主测评部门工作始于1992年。桓仁县委对人大监督工作也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在2003年就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县直部门开展民主测评的实施意见”,并制定了详细的评定标准。县委根据有的部门有行政执法职能,有的部门是服务窗口单位等职能不一样的特点,将确定的被测评单位按照“政府委办局等科级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公、检、法有关队、科、庭”和“市直驻桓垂直管理部门”四个层次,实行分类测评,以解决“起跑线”基本一致问题。测评分三个等次:“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在民主测评中,以县人大代表实际参评人数总和为基数,“满意”得票率在60%以上,“不满意”得票率在5%以下,为满意单位,“满意”得票率不足60%,“不满意”得票率在15%以下,为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得票率在15%以上,为不满意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类排名在后一至三位的,为自查自纠整改单位,由人大常委会实施工作监督。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一直按照县委的指示精神,连续多年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包括上级垂直管理部门工作进行评议,较好地发挥了人大代表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政府各项工作开展,收到了明显社会效果。 一、保证代表全员参加,精心组织好划票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人代会上对县直部门测评有诸多有利条件:一是人大代表人员最多最及时莫过人代会期间,代表的全员参与,可以减少测评的片面性,提高测评的公平公正性。二是人大会议是级别很高的会议,会议期间所有的一切活动都会引起社会的普遍观注,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最大,效果也最明显。三是会议期间,代表履职热情较高,庄严的使命感使他们在行使权利时也特别慎重,能公正客观地行使手中的权利,是集中发挥代表监督作用的最好时机。四是在人代会上,组织人大代表民主测评县直部门工作,对县直部门工作实施工作监督,符合《监督法》、《辽宁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规定。基于上述认识,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要通过建立制度,将监督工作延伸到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全领域、全过程,变成人大常委会“常态化”工作。每年年初,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实际需要和县人大代表的要求(下发拟评相关单位目录,征求代表评议哪些单位,然后计算代表反馈意见票数,以得票多者确定为评议对象)。在常委会会议上,由组成人员对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三、把满意度测评作为“提质增效”的“助推器” 由于民主测评是在人代会期间进行的,而许多工作则要在闭会期间完成,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根据这一特点,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把测评整改工作的监督“链”拉紧拉长,达到“提质增效”目的。采取的基本路径是:人代会上全体人大代表测评——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具体实际步骤是:先制定和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垂管部门满意度测评的实施意见”——由人代会民主测评结果或通过人大代表决定得出测评监督对象——要求监督对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专项工作汇报——对其满意度进行按键表决——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在2012年5月14日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33次会议上,常委会听取了2011年被评为不满意的一个单位的整改工作汇报,并组织全体组成人员对其进行了整改满意度测评。同时,对县工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审计局三个单位工作当场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其结果都为满意单位。 四、重视评议结果的运用 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县直有关部门工作结果的处理运用是开展民主测评的是重要环节,也是能否引起社会轰动效应的关键。根据省委3号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其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意见作为考核工作、作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的要求和《关于在部分县直部门开展民主测评的实施意见》桓委发〔2003〕35号规定是基本吻合的。桓委发〔2003〕35号规定: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单位,要制定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报县委,并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由县委组织县人大、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对整改单位、部门在整改期间的表现进行检查验收。属政府组成部门要单独向县人大汇报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属于县委管理的班子,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其测评结果和班子年度考核及班子日常考核情况,对其有关责任人提出诫勉、引咎辞职和降职或免职建议,报县委研究决定;市直驻桓单位,由县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班子调整;其它单位、部门等,由县委建议其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降职、免职。具体做法是:县人大代表民主测评后,由人大党组写出《县人大党组关于县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县直有关部门情况的通报》,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标准,进行名次排序,明确提出人大方面意见,对在测评中被评为不满意的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责任单位查找问题和差距,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由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对在评议中得“不满意”票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并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后,建议县委转发《县人大党组关于县人大代表民主评议县直有关部门情况的通报》,县委及时予以转发。县委文件中要求:“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评议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争做人民群众满意单位”,从而使人大的工作监督转变成为党和人民意志,促使被评议部门更加重视人大民主测评工作,按着人民满意标准不断改进部门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工委 李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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