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和思考
溪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 杰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权之一,而且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相比处于基础地位。如何依法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是溪湖人大一直努力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近年的积极探索实践,我们有以下体会和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条件 决定权的行使在当前仍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主要根源还是思想认识不全面,没有理清“三权”的辩证关系,偏重于监督权而忽视决定权,工作中往往停留在对“一府两院”开展一般性监督,本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作出决定,客观上存在以监督权代替决定权的情况,片面把人大当作监督机关、民意机关,而忽视人大是权力机关这一根本特征。其实就本质而言,监督权是决定权的从属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也是立足监督他们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方面的情况。离开决定权,监督权就会变得十分苍白无力。 宪法和法律上对人大决定权规定得相当大,几乎涵盖方方面面,但在实际工作中,党委能不能“放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大决定权的行使。因此,如何处理好党委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就成为问题的关键。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实施,党委领导权和人大决定权之间的关系正在逐步理顺,其发展轨迹也越来越清晰。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不同,决策的效力也不同。要实现党的主张,就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的关系,一方面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必须通过人大转变成国家意志,另一方面,人大要自觉把党关于国家事务的决策作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行动方向和原则指导,为贯彻党的主张服务。我国政治体制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现行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甚至党委、政府联合下文的党政不分的国家权力运行模式必将改变,最终过渡到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决定权在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提高行使决定权的自觉性,以积极的态度,以改革的精神,敢于并善于行使决定权,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多年来,溪湖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立足实际,探索实践,认真行使决定权,积极争取区委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重视和支持。无论是人代会还是常委会,需要作出决定时,都坚持事前向区委请示汇报,说明作决定的目的、意图和设想,请区委把关,得到了区委的支持,使区委、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上保持一致。 二、依法界定范围,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客观要求 依法对重大事项作出界定是行使决定权的第一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首先需要明确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因为这涉及到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从法理上讲,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两者关系十分明晰。人大是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政府负责执行。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是上下位关系,政府行政权要服从人大决定权,但政府可在职权范围以内依法自主行使行政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有各自职权范围,政府不能僭行人大职权,人大也不能代行政府职权。但实际上,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客体很多都是同一类事物,而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对重大事项的理解又不太一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明确界定出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标准,以致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重大事项范围的理解产生偏差,一些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没有提请讨论、决定。从理论上说,界定重大事项最好的办法是法律对重大事项详加列举或者作出比较详尽的法律解释,但由于重大事项范围极其广泛且区域性、动态性和不稳定性都很强,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必然不同,法律难以进行周全的统一列举。 实际工作中,为便于决定权的操作和实施,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进行界定,并通过出台《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予以规范。具体而言,可以通过把握四个原则来界定:一是合法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方面,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另一方面,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而且要把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放在首位。二是全局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全局”是指问题涉及的空间范围,各地有各地的全局,不能一概而论;“长远”指问题涉及的时间范围;“根本”是问题的重要程度。三是可行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能够执行得通。如果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操作性不强,不易执行,就会失信于民,影响人大的权威。四是人民性原则。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关系到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人民普遍关心和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应在人大行使决定权范围之内。 2004年,溪湖区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溪湖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新形势新阶段的要求于2009年进行了初步的修改和完善。今年,我们将根据修订后的《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溪湖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修订,对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程序和表决方式,以及决议的执行作较为全面的规范,特别是对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须经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和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将做出比较具体的界定。 三、科学民主决策,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环节 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过程,应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体现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只有严格按科学办事,才能为人民作出正确的决策。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代表和体现人民的意志。 科学决策就是要符合客观实际。做到科学决策,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等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定的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从专业角度和不同侧面,认识和了解这些问题的全貌,提高决定的科学化程度,使人大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建立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和减少失误。 民主决策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做到民主决策,需要建立与群众和社会双向沟通、密切联系的制度,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以代表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方面的具体意见和利益,使所作出的决定真正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主张。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尤为需要。要从重大事项议题的选择开始,在每一个环节,充分走群众路线,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使作出的决定既有针对性,符合客观实际,又具可操作性强,切实可行,便于执行机关贯彻执行。根据实践,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要充分反映民意,明确决策事项。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民意,把握好时代脉搏和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明确应对什么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这是人大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决策准备。对提请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看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特别是是否反映民意,要尽可能向群众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广泛集中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这是保证民主科学决策的前提。三是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决策程序。程序虽然是事物的外在运作过程和表现形式,但却体现了民主的实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充分发扬民主的保证。它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权利,反映民意,反映各方面意见,倾听不同的声音,最终通过表决,集体行使职权,实现合意之目的,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或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正确决策。 为不断提高决定权行使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决议针对性和可行性,溪湖区人大常委会一直坚持先调研再决定的原则,在作出决定前,注意选准议题,认真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提出决定草案之前,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方面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的意见。决定草案形成后,在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审议,集中智慧,力求使作出的决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加强监督检查,是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保障。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需要“刚性”措施作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方面,“一府两院”应将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如果“一府两院”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就是越权行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作出的决定。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对措施不到位、执行不力甚至敷衍应付的,常委会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可以运用询问、质询、个案监督、错案追究直至罢免等刚性措施,维护决定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近年来,溪湖区人大常委会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有效结合,综合运用视察、检查、督查、会议审议等多种监督形式,跟踪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我们在制定了《实施五•五普法,推进依法治区决定》后,除了听取汇报,进行视察、检查等常规性监督之外,还针对普法工作的主体内容和薄弱环节,跟踪监督,再作决议,作出《深化依法治区,建设法制城区的决议》,有力地推动了我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