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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把握“三个环节”提高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21 15:58:05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因此,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努力提高会议质量既是强化人大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大工作者加速“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一、把握会前调查研究是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的基础

        调查研究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也是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提供第一手资料的有效途径,如何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为常委会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常委会确定的议题,注重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调查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调查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调查中发现问题;同时根据调查内容拟定调查提纲和活动方案,调查提纲包括调查的指导思想、目的、调查内容和方式方法和相关要求等,活动方案包括调查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等,使调查有条不紊地按计划、有步骤进行。

        二是调查中坚持深入群众。按照调查内容的要求,掌握好调查的着力点,有的放矢地开展调查。首先,听取区政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有一个总体的、全面的了解;然后,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之中,采用座谈、走访、查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时要善于引导群众谈看法、提意见、讲问题,并注意从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挖掘新的线索,拓宽调查的深度和广度,真正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意。对调查结果,不能简单地只看到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落实,而要从落实是否以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个高度进行认真思考,发现存在的潜在问题,从而得到真实的原始的材料,为写好调查报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调查后开好总结分析会。调查人员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对调查中取得的材料进行汇总、归纳和整理,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作为去粗取精、去伪取真的标准,挖掘问题的本质,抓住带有方向性、代表性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写出有分析、有见解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二、把握会中审议环节是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的关键

        要提高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不仅需要练好会外基本功,更重要的是会内审议确有实效。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来保障审议质量。

        一是遵循程序,依法审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基本前提是必须依法。首先,在程序上要依法。审议方式及表决办法等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溪湖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表决制度等,使工作程序日益规范。其次,在审议时要用法。在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议案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看其是否符合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否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于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因此,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一是会议审议发言要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充分发表意见。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增强人大意识,配合默契,踊跃发言,各有侧重,突出重点,紧扣主题,准确、精练地表达意见。审议发言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对报告内容客观评价,坚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仅要指出问题,还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立足于改进工作,多帮助出主意、想办法。二是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在民主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大家发表的意见,应以讨论的方式、协调的办法和必要的表决形式,集中为会议的定论意见,最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综合各组成人员的多数意见,当会提出人大常委会的《原则审议意见》。三是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又注重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人们对于社会事务往往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意见,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因此,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就有个平等相待、求同存异的过程。对有的同志的意见,虽然未被采纳,也应从另外角度有所解释,给予应有的尊重,给人以宽松和自如的感觉,不允许有任何歧视现象发生,使会议充满和谐气氛,以巩固和加强组成人员之间的团结。

        三、把握会后视察检查是检验常委会议事质量的重点

        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是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行为和方式。工作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在视察内容上,坚持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选题是搞好视察活动的前提。在组织好每年人代会前的常规性视察的同时,应确定视察的重点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本级人代会通过的各项报告及其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坚持“议大事,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做到视察项目相对集中,重点突出,抓准问题,向深度挖掘。

        二是在视察形式上,坚持因事而宜与多种形式相结合。视察的形式可以分为集中视察和分散视察,专题视察与定向视察等。集中统一的视察很有必要,但集中视察毕竟只有几天时间,如果平时的分散视察、定向视察和持证视察搞好了,就可以丰富视察的内容,更好地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专题视察、定向视察、持证视察与集中视察相比,有内容专、时间短、人员精、调研深、效果好的特点,且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很有针对性、可行性。因此,有必要根据视察内容来确定具体的视察形式。

        三是在视察方法上,坚持调查研究与开展视察相结合。从一定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视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调研活动,是其行使职权的一项准备工作。调查研究与视察活动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注意把调查研究融入视察活动之中,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工厂、车间、农村,使代表接触面更广、了解的情况更多更实,力求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的放矢。

        四是在视察效果上,坚持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跟踪监督相结合。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视察主要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所以,必须把功夫下在视察后的跟踪监督上。视察结束后,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将形成的书面报告送达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他们对视察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以改进和推动工作。对个别重大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办理答复期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可再次组织代表对其进行视察,促使问题的解决。(作者:系溪湖区人大办公室主任)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