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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浅谈人大专项工作评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6 10:41:32 浏览次数: 【字体:

 

南芬区人大常委会  穆世家

 

        专项工作评议,在监督形式上属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但是在监督程序和监督实效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南芬区人大常委会对加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研究和探索,为此制定了《南芬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暂行办法》,深化了人大监督向实质性的推进,显示出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

    一、专项工作评议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程序办事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这一监督形式,虽然在现有法律中尚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实质看,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也就是说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首先,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符合宪法原则和法律基本精神。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作评议,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行使情况,向人民汇报,受人民监督的一种有效载体;也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

    其次,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人大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与支持统一起来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主要是看执法,看是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看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立法本义,是否越位,是否有不作为;看执法行为的后果。专项工作评议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依法工作,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创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是在实践中探索和创造出来的加强监督的好形式,是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有关原则性规定的结果。实践证明,它有利于提高人大监督的效能,有利于推动各项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符合实际需要,符合法律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专项工作评议必须依法规范和完善

    从一年的实践看,依法规范专项工作评议,应明确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关于专项工作评议对象。从广义上讲,评议的对象包括对人和单位及其工作的评议,即一切国家机关及其所从事的活动都要接受人大的评议。这里所指的评议对象,也可以说评议的客体,是指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专项工作。

    第二,关于专项工作评议主体。工作评议的主体只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此相适应,专项工作评议的方式就应当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门的评议大会进行评议。根据委员、代表发言而形成的评议意见,必须以常委会名义方可提交被评单位进行整改,这样才能使人大的评议工作更具权威、更为有效。

    第三、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着重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及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原则和程序。专项工作评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权威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处理好简化评议程序与确保评议质量的关系。整个评议过程应力求方式简化又不草率从事,减少环节又不降低标准。在确保评议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程序,科学安排时间,从而提高效率。我区主要有四个程序。一是准备程序。主要是做好思想、组织准备工作。二是调查程序。人大常委会根据评议内容,组成调研组,深入被评单位和基层,运用走访座谈、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多种方法,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评议程序。包括三个主要环节:一是召开评议大会,由被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专项工作报告,然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评议;二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部门的工作状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三是人大常委会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并对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整改程序。专项工作评议必须注重督查整改,以增强评议效果,达到评议的目的。

    三、专项工作评议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活动,要自始至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评议前,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中心确定评议内容,使评议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在评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人大专项工作评议要从法律角度了解、监督干部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思想作风情况,但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些敏感性问题,在此情况下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对评议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向党委部门转达,以作为考核部门和干部的依据,从而起到评议一处、教育一片、震动一片,推动全局的效果。

    二是正确处理好评议者与被评议者的关系。专项工作评议是单向监督,但涉及评议方和被评议方两个方面。如果被评单位和干部对人大评议工作的积极意图不理解,对评议操作过程不清楚,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压力、情绪上的抵触;同样,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思想上有顾虑,担心得罪人、伤感情,那么评议就起不到作用。因此,评议要始终注重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评议也是支持工作。人大工作评议,不同于偏重讲成绩的总结评比,也不同于行风评议。要防止评议走过场,对部门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稳、准、狠地进行评说。

    三是正确处理好专项工作评议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评议是手段,促进工作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评议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单位,要敢于和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以增强评议工作的力度,必要时运用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进行处置,确保评议工作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使评议工作有力度、有深度、有震动、有效果。

 

 

 编辑:白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