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赵长愉
同志们: 今天,大家用半天的时间交流了贯彻落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就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听了以后,我很受启发,值得大家互相学习借鉴。这次会议时间虽然短,但是大家对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向,会议开得很有成效。下面,我结合这次会议议题和大家的发言,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年初,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下发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纪念,市委于5月6日召开了人大工作会议,下发了《中共本溪市委关于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就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我市各级人大履行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更好地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市委的《实施意见》是一个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文件重点从强化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完善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重视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代表工作、加强人大机关建设等方面,对省委《若干意见》进行了重申和细化。当前,抓好省委《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是新形势下改进我市人大工作、加强人大建设的一次重要历史机遇。 第一,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以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人大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并积极组织落实两个文件的各项规定,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在这一方面,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把握文件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互相学习借鉴,加强沟通协调,着重在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确保通过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努力开创我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第二,要切实把文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两个文件针对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支持人大履行职权、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解决机构编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政策性、规定性的意见和要求,这是我们提出办法,加强和改进人大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这些具体规定,我们要逐条研究、明确责任,全力推动落实。需要党委部门落实的,人大常委会要主动提醒,协助落实;需要人大自身落实的,要细化分工,明确时限;需要“一府两院”落实的,要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在改进代表工作方面,要认真落实好文件关于提高驻会委员比例、调整组成人员提名年龄、代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普遍建立“代表之家”等项规定。在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方面,要及时落实文件关于加强人大机构建设、充实人大工作力量的规定,如充实专门委员会领导成员、规范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为工作委员会、设置开发区和街道人大机构、安排人大干部到“一府两院”挂职锻炼等具体明确的规定。文件提出“逐步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议事、办公、工作用车、培训等方面的设施条件,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经费,立法、视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县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些规定具体明确,要积极沟通协调,抓紧落实。 第三,要努力突破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两个文件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为突破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提供了政策保障。要用好用足这些政策,切实推进预算监督、司法监督、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对垂管部门监督、专项工作评议等重点监督工作;切实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特别是督促政府落实好文件中重申的“凡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党委讨论后按法定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这一重要规定;切实推进代表工作,特别是要在优化代表结构、提高基层代表履职能力、改善职务代表履职状况、保障代表履职条件、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和选民联系等方面有所突破。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市委督查室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各县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我们要以市委的督查为契机,再次查找本地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省委《若干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 二、积极探索、稳妥推进,依法行使好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从大家座谈发言的情况看,多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30年来,我市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从无到有,职权的行使从单一到全面,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推进行使决定权工作,既不能急躁冒进,也不能消极无为。今天,我们召开的这次座谈会,就是要通过对市、县区两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工作的总结和探索,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探索规律,积极稳妥地把行使决定权的工作开展起来。 但总体而言,目前这项职权的行使还很不充分,与行使其他职权相比,决定权的行使仍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大家普遍反映行使这项职权是“最难把握尺度、最难做、最难办”的。存在这些问题和想法,主要有这样几方面因素:一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认识还不到位,往往侧重于开展监督工作、执法检查等,而忽视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同时,对人大决定权的重视和研究还不够,对如何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研究落实得还不够,觉得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和尺度不好把握,主观上也存在谨慎、畏难情绪,怕影响方方面面的关系。二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律尚未出台,对重大事项的具体界定还不够明确,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实践中较难操作。三是人大作出的决定数量不少,但大多是程序类的决定,多数属于审查、批准的性质,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少,作出的决定也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四是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督促检查落实的制约手段较少,不同程度地存在决定的执行不到位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按照党委的要求,努力研究和探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法和途径,自觉履行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形成党的决策权、权力机关决定权、“一府两院”的执行权的有机统一。 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党委的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既不矛盾又不可替代。新时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党要善于运用国家政权机构处理国家事务,要求人大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一府两院”执行的和谐有序的政权运行机制,使我们党真正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人大行使决定权,就是要严格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或请示,对行使决定权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也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善于把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体人民的意志和自觉行动。这样,才能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第二,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注重实效。要依法处理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府两院”行使行政决定权、独立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宪法规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府两院”在日常工作中虽然有较多的事项需要决定,但都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因此其决定权地位应从属于人大决定权。同时,“一府两院”依其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决定权和独立司法权,与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上的权限分工不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终目的,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府两院”涉及的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坚决贯彻执行。 第三,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决定权的行使必须时刻关注党的工作中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而找准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围绕中心、服务全局的最佳结合点。如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资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民生工程等,就是当前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重大事项,应作为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点。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了发展“三个20平方公里产业集群”、县区经济实现“三年翻一番,三年再倍增”、实现“三个1000亿,一个100亿”、建设“三都五城”、坚持“三个始终”的发展思路,即“五个三”的奋斗目标,这既是全市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我们要贴紧市委中心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明确重大事项的具体项目,精心组织审议、表决,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以利于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三、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规定为契机,不断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将于9月份常委会二审通过。与2000年开始实施的规定相比,新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尤其是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项目上,规定的更加明确,并提出明年力争作出一两项事关全省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在决定权的行使上实现新的突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是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依据和必须遵循的重要法规。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这一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一,要抓紧修订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增强决定的规范性。多年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普遍制定了有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规定,较好地保障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按照省人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把修订我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纳入明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范化、制度化。各县区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尽可能地对重大事项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化、量化。同时,要与“一府两院”进行沟通,定期检查,使重大事项能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掌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促进决定权的行使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富有成效。 第二,要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增强决定的实效性。人大所抓的大事、所议的大事,往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难事,不是一抓就能见效的,必须反复抓,不解决问题不撒手。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把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实效,切实保障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到位。一是要及时做好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工作,建立落实情况汇报制度,督促“一府两院”按规定的时限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二是要组织检查和视察,督促落实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三是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一府两院”不按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力的,人大常委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督促,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今年6月,为督促国务院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管理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中央决算报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首次专题询问,这是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一次有益尝试。我们也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督办制度,切实增强重大事项实施的实效性。 第三,要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决定的准确性。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事先必须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抓住重点、把握关键,提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意见。因此,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要议题,事前都要经过调查研究,未经调研或调研不充分的,不进入审议程序,更不作决议决定。在调查研究中,我们要把握三个注重:一是注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注重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注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一府两院”的意见。一些重要的、专业性问题,还要邀请专家进行座谈,集思广益。通过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把握重大事项的关键点,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真正把人民赋予的决定权行使好。 第四,要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增强决定的科学性。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业务知识,努力做到既敢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不断总结行使决定权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要经常保持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和了解群众的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真正成为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咨询、听证等一系列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和程序,提高决议或决定的科学化程度,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 按照本年度工作要点安排,今年后几个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较为繁重,很多工作需要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和配合,有的工作还需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共同完成。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创造有利条件,搭建多种平台,进一步密切与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协作,努力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共同开创全市人大工作新局面。 同志们,这次座谈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要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系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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