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决议精神 强化法律监督
杨春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为了更加有力地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决议。决议对于加强和改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有非常重要的长远作用。在这里召开全市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参加的协调工作会,会议的目的是动员全市各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对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这是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精神,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协调动员做好决议的贯彻落实工作的一次重要的会议,是进一步加强全市各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一次重要的会议。决议重申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进一步突出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同时也明确了其他政法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义务,并对加强各政法单位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司法机关和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决议的精神,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既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又加强工作联系和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作出对诉讼监督工作决议,是在监督法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适应形势变化,为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所作的一次探索和尝试。决议内容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敏感性和关联性,我们要在认真学习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决议的重大意义,为切实贯彻实施决议创造重要的前提条件。其重要意义有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好决议,有利于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决议坚持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的基本原则,注意从地方立法的层面,根据实践经验和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对法律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了法律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使之更符合地区的实际,更具有操作性。贯彻落实好决议,必将有利于宪法和法律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规定的正确实施。二是贯彻落实好决议,有利于推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议在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改革任务,针对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具有地区特点的具体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被监督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问题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在加强和改进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建立和健全各项保障制度,完善和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实现体制、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三是贯彻落实好决议,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当前,广大人民群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对民事和行政诉讼司法公平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但是,不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肩负着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也不了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所以,当群众有了冤情或者遇到司法不公问题时,只知道去找党委、政府“上访”,却不去向检察机关提起诉求,这样不但加大了群众合理诉求的成本,也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决议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监督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因此,贯彻落实好决议,必将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四是贯彻落实好决议,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是可以直接介入个案的,是经常的、具体的、有法律保障的。决议是在宏观层面通过加强权力机关对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来实现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因此,贯彻落实好决议,必将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的水平,对人大常委会明确监督职责、完善监督程序和落实监督责任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二、全面理解决议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决议的基本内涵 决议一共写了七条,在体例和结构上保持了一定的内在联系,紧扣“强化法律监督责任、规范法律监督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这一主题,着眼点和出发点是面向整个“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而不是拘泥于诉讼活动的某一个环节、某一个局部工作、某一个司法机关,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则要求,也有具体细化的刚性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政治性、法律性、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决议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决议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又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二是决议在对检察机关履行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能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要“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这个突破点。三是决议既强调了强化对诉讼活动的外部监督,又突出强调要加强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四是决议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人大权力机关与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共同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找到了一个切入点,提供了一个工作 “抓手”创新了司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 三、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确保贯彻落实决议取得扎实成效 决议明确规定“省级各司法机关要依据决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好决议精神,各司法机关行动较快,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市检察院及时召开了全市诉讼监督工作调研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同时,对制定实施意见,进行了前期的调研工作,希望各单位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好决议的工作,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一是要尽快制定好实施办法。各司法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经过认真科学的调研论证,找准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和难点,选准突破点,对决议有关规定进行具体细化,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诉讼话动、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策与措施,切忌简单地发一纸“通知”了事。各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创新精神,都能制定一个高质量的实施办法。二是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诉讼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在基层,问题较多地也发生在基层。各司法机关既要着力解决本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更要着眼于基层,抓基层打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帮助基层解决思想认识、制度机制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司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升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三是要大胆创新工作机制。决议是一个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项重要制度,要确保这项法规和制度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机制提供保障。各司法机关要站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维护法律的统一与权威的高度,本着“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联系和制约机制。会议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实施意见,值得很好地研究借鉴。希望各司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相互配合的工作意见。要在信息通报、案件侦审情况、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刑罚执行等方面,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快速、高效的沟通机制。四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司法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做到边落实、边检查、边监督,务求取得实效。市人大内司委将在明年听取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决议情况的汇报。
编辑:白武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