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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

【本溪县人大】用好民族立法权 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4-06 10:46:40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本溪满族自治县1989年被批准成立后,县人大常委会把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县情,着眼发展,创新思路,开展民族立法工作,共颁布实施了一部自治条例、五部单行条例。这些法规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自治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很好地解决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繁荣与民族进步。尤其本届人大常委会,三年通过了3部条例,颁布实施了2部,对推动一个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势在于资源,我县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煤、铁、理石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其中铁矿具有“品位高,埋藏浅、易开采、量丰富”的特点,现已探明储量达2500万吨,铁矿石平均品位达到32%。有铁矿开采企业15家,铁矿开采、加工企业每年上缴税金超亿元,铁矿资源开发已经成为我县的支柱产业,发展前景较好。

  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铁矿资源的开采利用,出现很多问题: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水土流失加重,弱化了省和国家林业生态县作用的发挥;掠夺式开采,私挖滥采屡禁不止,安全隐患突出,影响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一现状,组织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多次对铁矿开采进行视察,并提出意见建议,制定了《本溪满族自治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管理保护自然资源的自治权具体化,使我县管理和保护铁矿资源有了法律保障。

  立法工作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广泛参与,需要协调和调整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既能把握民族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也有利于解决民族立法难点问题,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法规出台后的有效实施。近几年河道承包经营,疏于管理,加之河道内开采的企业,使用大型机械设备私挖滥采,造成防洪能力差,河堤损毁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由于国家法律不配套,有些规定比较笼统,执法部门管理难,造成执行能力差,群众意见较大。为此,经县委同意,政府积极提请人大对河道实行立法管理,并赢得人大积极支持。在县委、人大、政府多方努力下,省、市人大和上级政府部门的帮助支持下,《本溪满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顺利出台,使河道管理工作得以规范。

  民族立法如果不体现民族特点,就不能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个民族地方立法特色越明显,针对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实际问题,法规的生命力和实际效果就越显著。我县民族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和变通权,研究制定具有本县特点和民族特色的自治法规。如围绕我县自然资源丰富的实际,制定了《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县铁矿资源保护条例》、《县河道管理条例》等自治法规,既是自治县立法工作的实践成果,也是民族立法有益的经验总结;强化了自治县的实际特点,推进了自治县民族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并为之提供了更加广阔、有利的法制环境。

 民族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坚持立法工作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着重解决法律没有规定而本地方又挺突出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遵循客观情况,从迫切需要解决、群众又特别关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尤其近年来,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立法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县地处辽东山区,经济落后,但拥有丰富的矿产、森林、水利、旅游等资源,丰富的资源与落后的经济并存是我县的经济特点之一,把丰富的资源转变为经济优势是我县富民强县的重要战略任务。针对这一特点,我县先后制定了《铁矿资源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这些单行条例为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自治县经济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编辑:白武新